按照国务院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整改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7年12月27日,以内政办发[2017]183号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一是调整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还贷主体和还贷方式。将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5∶1∶4比例还贷,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贷统还,盟市、旗县(市、区)不再承担还贷责任。二是调整易地扶贫搬迁相关
资金投向结构。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自筹
资金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各项资金投向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人均6万元标准,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设定人均2万元的最低住房建设补助标准,除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外,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要优先用于搬迁贫困户住房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启动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由自治区国土厅牵头,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建立土地增减挂钩交易平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收益,除用于移民搬迁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补偿及奖励外,剩余资金用于扶持搬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和创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