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把“精准”贯穿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全过程,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做到底数精准、原因精准、措施精准、解困脱困精准,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与全区各族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把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大局,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长效工作机制。
(二)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精准聚焦的原则,形成源头解困、动态脱困、应急救助、常态帮扶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政策帮扶、制度保障、项目支撑、结对帮扶协同发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制度衔接等机制,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救助帮扶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18年至2020年,每年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对现有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纳入工会常态化帮扶范围,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当地低保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实现解困脱困,确保解困脱困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四、主要任务
(一)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通过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二)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但尚未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解困。其中,对没有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待遇的,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纳入低保兜底。
(三)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制度和政府临时救助、灾害救助制度。其中,对因病致困符合医保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大额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牧民工,保障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使其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五)对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好政策措施,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五、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规范建档。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通过深入摸底排查,为城镇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发放联系卡,建立“一帮一”结对帮扶制度,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各级工会要与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共享城镇困难职工信息数据,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基本情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采取精准解困脱困措施,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帮扶,精准施策。
1.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通过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援助等方式,以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扶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等政策,通过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重点关注国企改革改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及企业停产、半停产后下岗待岗的困难职工,要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中按规定进行优先安排。(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对因病致困的职工,通过基本医保、大额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原则,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自负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保障困难职工与基本保障对象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困难职工积极参加,将在档大病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患重特大疾病困难职工工作,鼓励慈善组织对相关特殊病种给予医疗救助。(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相关社保待遇的困难职工,通过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厂办大集体改革、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等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工作;困难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的,要督促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工伤认定困难、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要帮助其落实好相关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对因子女上学致困的职工,通过助学救助等措施解困脱困一批。加强对各地区助学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国家“助、贷、勤、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整合各部门助学资源,形成多方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助学政策从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全覆盖。工会组织要继续实施好“金秋助学”计划,发挥其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困难职工家庭就学子女倾斜,将就读高中、大学(非政府义务制教育)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强化物质帮扶、精神帮扶等举措,确保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或租房费用大的困难职工,通过住房保障解困脱困一批。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家庭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通过社会救助兜底一批。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困难职工与基本保障对象享有平等的就医权益。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职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注改革,强化保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职工生产生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妥善解决过剩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效益下滑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和保障好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引领、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和法律援助,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应急管理厅、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扶贫攻坚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政策对接、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部门服务清单和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机制,确保目标任务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精准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以及化解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力度,支持引导困难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予以支持,带动建立多元化解困脱困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整合现有民生政策、资金、项目用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大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力量投入到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并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对解困脱困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投入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自治区总工会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困难职工群体。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引领,鼓励其坚定信心、不畏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