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相关要求,我委近期启动了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我委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社厅审核后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予以公示。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如对上述2个清单有异议,请于2018年6月12日前,向我委价格处反馈意见。公示期内不反馈视为无意见。公示期满,我委将正式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