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中明确提出“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的要求,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事项,统一归由专业处室(能源局、铁航办)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一并办理,会签政策法规处。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采用不招标方式时,由政策法规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出具主导意见,会签相关专业处室(能源局、铁航办)。
三、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2]13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