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内容
内蒙古“十三五”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从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01日。
三、受理方式
欢迎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提出上述公示内容有关意见建议。
受理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受理电话:0471-6604565
特此公示
附件: 内蒙古“十三五”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十三五”期间,我区规划建设符合技术条件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内蒙古“十三五”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一、开发原则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具备可接入低电压配电网条件,所发电量具备完全就地消纳条件。
二、建设标准
(一)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严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侧反送电。
(二)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安装逆功率装置,电网公司采用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反送电。
(三)分散式风电项目拟接入的变电站没有已接入或审定接入的电源项目,且考虑接入一个单体分散式风电项目。
(四)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建设容量不超过1万千瓦(含1万千瓦)。
三、建设容量
由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当地风能资源、土地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电力公司出具对该盟市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接入和消纳的意见,确定建设容量。
四、报审程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电力公司对盟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接入和消纳以及建设容量出具意见;盟市发展改革委将本盟市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建设容量、个数、变电站负荷等具体建设方案向全社会公示,并将建设方案和公示结果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将全区分散式风电项目上报国家备案并下达各盟市组织实施。
五、相关要求
(一)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各相关盟市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结合国家风电项目核准的有关政策要求,盟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项目单位落实好建设条件,核准具备条件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办理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电网相关手续,保证我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电网接入安全可靠,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就地全额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