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内蒙古京泰酸刺沟电厂二期2×660MW机组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鄂发改能源字[2017]1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缓解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增加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切实将鄂尔多斯煤电基地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蒙西至天津南输电通道配套电源建设规划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电力[2016]303号)有关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酸刺沟电厂二期项目(2017-150622-44-02-014918)。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境内。
三、本工程新建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空冷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
电厂接入蒙西至天津南特高压交流输电通道,具体接入系统方案另行确定。
四、项目总投资约为50.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0.08亿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拟由银行贷款解决。
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京能集团、伊泰集团、粤电集团分别以51%、29%、20%的比例出资组建。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烟气连续监测等装置,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要满足《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本工程要优先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自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设备质量。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同步做好高铝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酸刺沟矸石电厂二期2×660MW工程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1]184号)、《关于内蒙古酸刺沟电厂二期2×660MW机组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内国土预审字[2016]7号)、《关于对<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酸刺沟电厂二期2×660MW工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准政函[2015]119号)的复函》(鄂稳办函[2015]2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核准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