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宇乐磴口2×33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请示》(巴发改能源字[2015]3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582号)有关要求,为满足磴口工业园区氯碱化工等产业项目生产用电、用汽需求,实现能源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原则同意建设内蒙古宇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磴口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内蒙古宇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北。 三、本工程新建2台33万千瓦亚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 该项目采用直接空冷技术,年取水量约107.9万立方米,生产用水采用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项目投产后,年耗煤343万吨,燃用乌海矿区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组成的混煤,公路运输进厂。电厂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灰场位于电厂厂址北侧23公里处。 电厂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出线2回线路接入磴口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侧。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27.46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占动态总投资的30%,由内蒙古宇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拟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烟气连续监测等装置。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最新环保要求。 六、项目投产后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要满足《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八、核准本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内蒙古宇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3]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磴国用[2015]12855号)、《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宇乐磴口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巴环审发[2015]2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宇乐磴口(2×33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函》(内水资[2015]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宇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330MWCFB热电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批复》(内发改环资字[2015]369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文物、军事手续等工作。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