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内蒙古东部地区供电服务价格的请示》(蒙东电财[2014]3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计价字[2003]1号)规定,供电服务价格标准应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你公司提供的供电服务应以用户自愿委托服务为前提,对产权为用电户的用电设施可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有偿服务。服务项目包括用电设施和设备维护、检修、更换等,具体服务项目根据用户委托确定,服务价格由用电户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协商确定。为规范管理,你公司可公布参考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供电服务所需材料及设备可由用户提供,也可委托供电服务企业采购,但不得强制用户使用供电服务企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属于正常供电业务服务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自立名目收取费用。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