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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2-01 10:00:42
  一、防治现状及面临形势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72614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目前,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数据显示,近年我区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患者1.3万人左右,持续位居全区法定传染病报告的第3位,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国家“三位一体”新型综合防治服务模式推广实施以来,部分地区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仍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不足,特别是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重视不够,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区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可行措施,攻坚克难,切实做好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以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防控策略;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强化基层、综合推动;坚持落实责任、分级投入、加强督查、综合评估。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的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对结核病患者的全方位、全周期的防治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疫情偏高地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所有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旗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健全综合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服务网络。明确并公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一批具有筛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改善诊疗条件,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旗县(市、区)。每个盟市至少确定1家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防护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不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3.推进综合防治,明确职责职能。各地区要逐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三位一体”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落实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强化疫情监测和患者筛查。
  1.加强疫情信息监测与利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强化专报系统工作,确保网络录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疫情分析和监测通报,密切关注学校结核病疫情动态,及时发现聚集病例,发挥信息的先导作用。特别要高度重视老少边穷地区疫情监测。
  2.提高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广泛开展宣传,切实提高初诊患者就诊率,提高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的疫情登记和转诊工作质量。积极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的筛查,拓宽患者发现渠道,落实好耐多药可疑者的免费筛查和结核病、艾滋病双向筛查工作。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出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纳入学校、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对疫情高发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开展肺结核普查。
  (三)规范诊疗行为。
  1.落实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来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检查和用药、结核病实验室检测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以减少结核菌的传播。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盟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质量,卡介苗接种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确定内蒙古第四医院为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跟踪观察。各地区可根据需要专门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内蒙古第四医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五)提高保障和扶助水平。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新农合与城镇医疗合并后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持良好的诊疗秩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各种扶助救治、低保中。
  1.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区在深化医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实际,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各级综合医院要制定向传染科倾斜的政策,确保收入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2.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探索与相邻省(区、市)药品采购机构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机制。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全面完成盟市、旗县(市、区)结核病快速诊断实验室建设任务,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要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要具备痰涂片、痰培养监测能力及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同时要加强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分子生物学技术室间质量评价,研究开展痰培养实验室质量评分。
  (八)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1.加强人员培训。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不同层级的医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学校、监管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等重点单位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流动人口,监管对象防控意识和能力。
  2.加强健康促进和教育。以创建健康促进县为契机,广泛开展健康场所、健康社区和健康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水平,将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计划。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引导,有针对性的对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健康教育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提高政府、媒体、大众等对结核病与防治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整合。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围绕本规划建设任务,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牧区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综合防控等新技术研究的科研立项,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运用蒙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蒙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患者救助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蒙医药、中医药结核病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建立健全与邻近国家和周边省区的合作机制,加强结核病联防联控、交流学习活动,提高我区结核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
  各地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于2018年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202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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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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