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3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第三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暂按前款规定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
将第七条修改为:“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将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