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及认定管理办法(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我委组织开展了第三批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审工作。经盟市发改委筛选推荐、委托咨询机构初审和答辩,拟将26个服务业集聚区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4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服务业集聚区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附件:1. 拟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名单 2. 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联 系 人:高博 联系电话:0471-6659072 6659365(传真) 附件1: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名单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集聚区建设规划,集聚区边界清晰、业态突出、目标明确。 (三)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四)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入驻集聚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二、类型条件 (一)现代物流园区:以现代物流企业为主体,具备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金融、保险、税务等功能,入驻园区企业达到30家以上,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 (二)商贸功能区。以大型商圈、商贸物流、传统交易市场为基础,通过转型升级形成商品集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检验检测、批发交易等基本功能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商品展示等配套功能,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 (三)旅游休闲区:以A级旅游景区或城市特色街区为主题,以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基础,具备观光游览、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功能,年接待20万人次以上。 (四)中央商务区:以金融、会展、商贸、商务活动或企业为主体,写字楼、酒店、公寓等设施配套齐全,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集中,交通便利。以商贸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年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以总部经济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入驻企业50家以上。 (五)科技创业园区:具有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与推广、产品研发与试验、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注册科技类企业达到15家以上。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活动提供保障,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达到15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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