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5]960号
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的有关要求,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 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https://sfglneimenggu.nacao.org.cn),如实报送上年度收支情况,并填写“《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2014年度收费情况各单位要在2015年8月20日前完成报告工作。 二、建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要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为此,我委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收单位试行公示清单制度。执收单位收费前需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办事指南-下载专区中下载相关表格,如实填写、打印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统一进行公示。以后如公示清单内容发生变化,执收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内容,做到公示信息准确。各单位要在8月31日前报送公示清单,凡没有履行公示清单程序的执收单位,按照违规收费移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处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提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收费依据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提交《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加强收费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收费单位信用体系,健全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制度。对屡不执行收费政策,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履行公示制度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执收单位存在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