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计价字〔2003〕1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
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计价字〔2003〕1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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