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背景
一、市场监管工作的成效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以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商事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针对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欠缺,动能不足的问题,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建立了全新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体系,特别是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简易注销、先照后证、证照合一(三证合一、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多证合一)、年报公示、登记双告知、信息双公示、抽查双随机、协同共治、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重大改革举措,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为自治区转换经济发展新动能创造了良好市场环境。
营商环境进一步便利化。针对大众创业创新的重点、难点,以商事制度改革统领全局,全面实施“先照后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等改革。大力简政放权,为7个盟市局申请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将1065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下放到盟市。期末全区市场主体达162.32万户,比“十一五”期末增长75.97%,其中第三产业市场主体同比增长70.67%。
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报公示,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构建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初步形成了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全区工商、质监系统克服多重困难,协调解决了大量矛盾和问题,顺利将垂直管理改为分级管理,圆满完成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为基层推进综合执法、协同监管创造了条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立销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自由裁量权行使和案卷管理规范,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
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加强质量标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不断提高。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消费维权网络更加健全,深入开展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扎实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消费教育引导和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长效机制。改进和加强竞争执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网络市场、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监管,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商标品牌战略有效实施,期末有效注册商标达到8.29万件。广告市场秩序整治成效显著,传统媒体违法广告时长和监测违法率控制在1%以内。
二、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市场监管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从市场环境看,全区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仍然存在;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投资壁垒、行业垄断仍有发生,市场要素流动不充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从监管机制看,市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改变传统粗放型监管模式,建立新型、综合性市场监管机制势在必行,政府“包揽式”监管正在打破,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转型成为共识,部门单打独斗向跨部门协同转变渐成主流。从监管实际看,实施“先照后证”后相关部门监管衔接不够紧密,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盲区和空白;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基础不牢固、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孤岛,联合惩戒机制有待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比较突出。从监管对象看,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态势明显,新兴业态、新兴产品、新兴服务、新兴技术层出不穷,市场形态多样化、经营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违法行为隐蔽化日益突出,市场监管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加并常态化存在,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二章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围绕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激发市场活力。转变传统监管观念,把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破除各种体制障碍,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规范市场秩序。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放活和管好相结合,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为企业优胜劣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维护消费者权益。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把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
——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水平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尽快改变传统的无限监管理念,改革传统的人盯人、普遍撒网的监管方式,切实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
——强化全球视野。要与我国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相适应,全面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大与俄蒙合作力度,用国际视野审视市场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执法效应,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的国际化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深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基本形成。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现企业注册便利化,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简化市场主体退出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
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形成。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增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效显著,侵权假冒、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商标品牌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基本形成。不断丰富消费者投诉维权方式,建设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受理渠道,消费者维权的便利度、成功率不断提高,维权成本大幅降低。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各类消费者组织,消费维权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
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基本形成。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构建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按照上述发展目标,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应遵循以下监管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履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坚持简约监管。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行简约高效的监管方式。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社会成本。
坚持审慎监管。改革传统监管模式,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
坚持综合监管。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坚持智慧监管。切实增强信息化与现代科技对市场监管的支持能力与水平,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化体系,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坚持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以信用为核心,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新格局。
第三章 市场监管重点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设立的制度性成本,释放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改革各种审批限制,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不合理障碍,都予以取消。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放开企业名称管理,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大幅提高企业名称核准效率。继续探索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注册方式,充分释放住所场地资源。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予以限制。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培育和扩大与俄蒙合作新优势。
(二)深化“多证合一”改革。
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材料手续、精简流程时间、缩短办理周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促进个体工商户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使更多市场主体同步享受改革红利。
(三)深化“先照后证”改革。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不断完善自治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事项。学习上海浦东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试点推行,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四)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
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某种组织形式,不得限制企业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有迁移设置障碍。除特殊规定外,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五)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继续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试点,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
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释放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失联、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已超过有效经营期未申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分类施策的有效退出市场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促进“僵尸企业”加快退出。
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改革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行政干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劣势企业的正常退出机制,探索与便捷准入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消除“僵尸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的质量和活跃度。
(六)支持非公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继续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非公经济的收费减免政策,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实施“双创”行动,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打造“双创”示范基地和城市,促进各项政策惠及更多非公经济主体。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名录系统,丰富名录内容,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扶持非公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措施和机制,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运用大数据手段,跟踪分析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进一步推进个私经济党团工作,扩大党团组织规模,有效发挥党组织、党员和团组织、团员在个私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促进和规范作用。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市场开放共享。分级建立发展改革、商务、工商、法制、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文件工作,严格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
(二)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全面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实行网络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网络商品监管水平,加大软件开发和硬件投入,不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扩大网络经营主体监管范围。加强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网络传销、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加强对社交电商、手机APP商城等新模式,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和服务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机制,消除监管盲区与空白点,实现无缝衔接。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加大对网络传销的查处力度,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借助“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和打击力度,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继续保持打击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加强广告监管。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规范各类媒介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降低广告发布违法率。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强化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促进广告产业发展,支持和指导广告产业园区建设。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强化互联网制假售假行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等地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重点领域商品市场的整治,集中整治反映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商品和问题,结合农业生产、学校教学、寒暑节气等时间段,在相关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打击假冒伪劣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假冒伪劣商品源头治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推动打击假冒伪劣社会共治。
强化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商标侵权假冒、恶意抢注、违法商标代理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和运行保障要求,建立健全分类安全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控,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适时推进设备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制度,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新型服务市场。
加强对校园贷款监管。疏堵结合,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加强对校园贷款业务的清理整顿,同时畅通正规、阳光校园信贷服务渠道,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三)加大竞争执法力度。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行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监管,针对自治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强制交易、搭售商品、霸王条款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严厉打击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供热、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十三五”期间,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执法目的。
(四)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和广告产业发展。
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指导中小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战略新兴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促进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争取总局在我区设立商标申请受理点。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指导设立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鼓励自治区优势品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海外商标品牌保护,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深入推进广告发展战略。重点培育和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广告企业。做大做强大众媒体广告,提升中小型广告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公益广告事业,形成公益广告传播先进文化的强大声势。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广告活动信用管理,建设广告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广告业快速有序发展。
(五)推动质量监管。
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大投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我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推动重大测量基础设施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按照“全产业链、全量传链、全寿命周期和产业前瞻性”建设思路,构建我区产业计量测试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引导推进先进计量技术和方法在企业生产全过程、产品全寿命周期中的应用,促进计量从测试向过程计量、系统计量和嵌入式计量转变,逐步形成工业计量服务体系。加大对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技术机构的计量行为,确保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科学、公正。
强化标准体系。推动制定一批自治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地方标准,以及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技术地方标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优势特色产业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着力提高推荐性标准供给质量。鼓励和支持自治区优势行业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并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
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政监管体系。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提升认证服务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发展。
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常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和监督制度,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提高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强化消费领域市场监管。结合群众消费习惯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域,切实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商品质量监管,规范汽车、家用电器销售等售后服务市场,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加强供水、供气、供暖、供电、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银行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经营主体法律责任,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监管。规范预付卡消费服务,保障消费安全。
(二)加强重点商品、重点行业消费维权。
加强针对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消费提示警示,加大儿童用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的抽检和监管力度。强化对电视购物、报纸期刊和现场推销会等销售渠道的监管。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餐饮、美容等重点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重点行业透明消费。
(三)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源头防控。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目录,建立自治区标准目录,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推进农业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着力治理粮食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违规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类药物滥用、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婴幼儿食品、乳制品、水产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管。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治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建筑工地食堂、农村牧区流动餐饮车食品安全整治。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严格进口食品监督管理。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分级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健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体系。
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推行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健全医疗器械分类及调整机制。
(四)推进城乡消费维权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消费市场监管。加大农村、城乡结合部日常消费品监管力度,避免不法分子将其作为假冒伪劣商品倾销地。围绕重要节假日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对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开展综合治理。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开展农资产品抽检,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深入开展“合同帮农”“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专项宣传,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制定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订单农业规范发展。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以及涉农合同违法行为。
(五)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充分发挥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费维权格局。加强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和12315体系纵向一体化建设,提高12315专用电话畅通率,强化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受理渠道建设,完善全区统一的12315互联网平台。大力推进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
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跨领域、跨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强化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依法推行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
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强化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能,支持鼓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行业消费服务评议调查、比较试验等,及时发出消费提示和警示。鼓励依法成立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组织,引导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参与维权,探索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规范消费维权服务。鼓励企业建立先行赔付保证金、一站式退换货等保障措施。持续深入开展“月月3·15”活动,充分履行消协组织公益职能。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有效发挥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章 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
一、强化竞争政策实施
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把竞争政策作为我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准确把握改革举措,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释放市场创新活力。按照法治内蒙古建设的要求,不断推动完善我区竞争法规体系,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避免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作为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任务,在市场主体准入、发展培育、退出,市场竞争,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等方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型,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对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成效进行跟踪评估、效应分析,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提高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强化对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及共享利用,增强企业间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转效率,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制定并及时调整《自治区各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共享涉企信息,打破“信息孤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将企业基础信息和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解决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问题。
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继续深入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完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任职限制制度。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加大惩戒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劳动用工等领域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风险预防,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监督检查的随意性,减少重复检查、多头监管。建立部门协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鼓励实施多部门联合检查,发挥跨部门联合惩戒的作用,减轻企业分散检查的负担。
三、加强大数据监管
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和涉企信息等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定期形成市场环境和市场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市场监管政策和指导实施效果的跟踪检测,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内蒙古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实现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惩戒。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依托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内蒙古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内蒙古市场综合监管大数据服务中心(平台),开展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分析,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定期不定期发布市场主体与经济社会发展报告。加强12315、12331、12365、12358系统、网络市场监管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建设,尽快研究各系统职能整合和工作关联性,为全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平台。
发展大数据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加强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依托专业企业开展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四、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我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统一市场监管规则,依托行政权责清单,明确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包括监管事项、法律法规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逐步实现执法体制、执法规则、执法程序和执法信息公示的协调统一,推动执法公开透明。明确综合执法权限、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
强化协同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格局。
加强基层建设。按照市场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完善基层市场监管所设置,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增加装备投入。督促落实基层执法经费逐步增长机制,提高基层经费保障水平,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
推动社会共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控制产品服务质量、维护自身信誉,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鼓励社会组织为政府监管、执法、服务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探索建立第三方社会组织客观公正对行业进行信用分析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围绕重要纪念日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守法诚信经营。发挥群众直接监督举报作用,营造全民参与市场监管氛围。
五、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加快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市场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加大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及时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文件。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国家部委发布的有关执法规定,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系统学习和掌握与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领导与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规划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序推进。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确保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注重培养执法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的廉政意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装备和人员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积极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的经费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发挥好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市场监管经费。
五、强化考核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问责机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实施进度缓慢或无实质性效果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督办考核力度,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