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及认定管理办法(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我委组织开展了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审工作。经盟市发改委筛选推荐、委托咨询机构初审和答辩,拟将28个服务业集聚区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21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服务业集聚区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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